发布时间:2018-01-04 08:55: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吹制的普通玻璃和晶质玻璃制造的用于盛放冰块或冰水混合物的容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547 玻璃容器 耐热震性和热震耐久性试验方法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582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
GB/T 15726 玻璃仪器内应力检验方法
GB/T 20858 玻璃容器 用重量法测定容量试验方法
GB 31604.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镉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杂粒 impurity particle
玻璃表面或内部含有的不透明颗粒形态物质的总称,含析晶、结石、浮尘颗粒等。
3.2
裂纹 crack
深入玻璃表面且有折光效应的细小裂缝。
3.3
密集小气泡 seeds
在30mm×30mm范围内存在3个以上且尺寸≤0.5mm的气泡。
3.4
凸底 convex bottom
产品底部向下鼓凸,在平面上无法平稳放置。
3.5
夹痕 clamp mark
因金属夹具或机械手夹持作用而产生在玻璃表面的可见痕迹。
3.6
波浪口 wave oral area
玻璃制品口部高低不平,类似波浪形态。
3.7
崩边 chipping
在玻璃端部或口沿部,受外力作用产生薄片状脱落,使制品形态产生部分缺失。
3.8
桶耳 bucket ear
粘接在冰桶外侧玻璃提手。
3.9
条纹 cord
与玻璃主体成份不同,存在光学和其他性能差异,表现出细长条状形态的透明玻璃体。
4 要求
4.1 外观
产品的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
直桶型/mL | 异型/mL |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
气泡 | 破气泡 | 不允许有 | ||||||
2.0mm<长度≤3mm | 不允许有 | ≤1个 | 不允许有 | ≤2个 | ||||
1.0mm<长度≤2.0mm | ≤1个 | ≤2个 | ≤1个 | ≤3个 | ||||
0.5mm<长度≤1.0mm | ≤2个 | ≤3个 | ≤3个 | ≤4个 | ||||
长度≤0.5mm,密集的 | 不允许有 | |||||||
距口沿10mm内,长度>0.5mm | ||||||||
裂纹 | 不允许有 | |||||||
杂粒(长度≤0.5mm) | 不允许有 | ≤1个 | ||||||
凸底 | 不允许有 | |||||||
崩边 | ||||||||
波浪口(长度≤5mm,轻微) | 不允许有 | 不允许有 | ≤1个 | |||||
夹痕(长度≤10mm,视觉不明显的) | 不允许有 | ≤1条 | 不允许有 | ≤1条 | ||||
条纹(距目测300mm轻微的长度≤50mm) | ≤2条 |
4.2 规格尺寸
4.2.1 产品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规格尺寸
项目 | 要求 | ||||||
直桶型/mL | 异型/mL |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
口厚度/mm ≥ | 5.0 | ||||||
口椭圆度a/% ≤ | 2 | ||||||
口部厚薄差/mm ≤ | 1.0 | 1.5 | 2.0 | ||||
口不平整度/mm ≤ | 1.0b | 1.5b | 2.0,4.0c | 2.5,5.0d | |||
底厚薄差/mm ≤ | 2.0 | 2.5 | 3.0 | ||||
a、b适用于圆口型直桶。 c、d适用于方型、菱型、三角型冰桶。 |
4.2.2 产品的规格尺寸公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规格尺寸公差
项目 | 要求 | ||||
直桶型/mL | 异型/mL |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
全高/mm ≤ | ±0.8 | ±1.0 | ±1.0 | ±1.5 | |
口外径a/mm ≤ | ±1.0 | ±1.5 | ±2.0 | ||
底外径/mm ≤ | |||||
双耳位置大小 | 匀称 | ||||
满口容量偏差/% | ±3 | ±2 | ±5 | ||
a适用于圆口型直桶。 |
4.3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理化性能
项目 | 要求 |
抗热震性 | 承受温差≥40℃ |
内应力 | 光程差≤20nm/mm |
耐水性 | HGB3 |
4.4 有害物质迁移量
有害物质迁移量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5.1.1 气泡、裂纹、杂粒、凸底、崩边、夹痕、条纹
在非直射光线下,距离制品约为30cm处进行目测,必要时辅以10倍刻度放大镜。若仍无法确定,可与封存实样比较。
5.1.2 波浪口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5.2 规格尺寸
5.2.1 口厚度
用精度为0.02mm的测厚仪在口沿下3mm处进行测量。
5.2.2 口椭圆度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桶口的最大外径和最小外径,口椭圆度(DE)按公式(1)计算:
Dmax- Dmin
DE =———————×100%...................................(1)
Dn
式中:
DE——圆形直桶型冰桶口部椭圆度,%;
Dmax——圆形直桶型口最大外径,mm;
Dmin——圆形直桶型口最小外径,mm;
Dn——圆形直桶型口公称外径,mm。
5.2.3 口部厚薄差
用精度为0.02mm的测厚仪测量桶口沿下10mm内的同一水平面处的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桶口部厚薄差 (∆δK)按公式(2)计算:
∆δK=δKmax-δKmin..........................................................................(2)
式中:
∆δK——桶口部厚薄差,mm;
δKmax ——口部最大厚度,mm;
δKmin——口部最小厚度,mm。
5.2.4 口不平整度
用精度为0.02mm的高度游标卡尺测量冰桶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高度,桶口不平整度(∆H)按公式(3)计算:
∆H=Hmax-Hmin.........................................................................................(3)
式中:
∆H——桶口不平整度,mm;
Hmax——最大高度,mm;
Hmin——最小高度,mm。
5.2.5 底厚薄差
用分度值为0.02mm的测厚仪沿同一圆周测量底的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测量点应排除桶身与桶底间的弧线连接部分),桶底厚薄差(∆δD)按公式(4)计算:
∆δD=δDmax-δDmin............................................................................(4)
式中:
∆δD——桶底厚薄差,mm;
δDmax——桶底最大厚度,mm;
δDmin——桶底最小厚度,mm。
5.2.6 全高
用精度为0.02mm的高度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5.2.7 口外径、底外径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或精度为0.02mm的外径测量装置进行测量。
5.2.8 容量
按GB/T 20858的规定进行试验。
5.3 抗热震性
按GB/T 4547的规定进行试验。
5.4 内应力
按GB/T 15726的规定进行试验。
5.5 耐水性
按GB/T 6582的规定进行试验。
5.6 有害物质迁移量要求
5.6.1 铅、镉溶出量
镉的溶出量按GB 31604.24的规定进行试验。
铅的溶出量按GB 31604.34的规定进行试验。
5.6.2 桶口部装饰层铅、镉溶出量
按GB 31604.24、GB 31604.34 ①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③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④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等任一种方法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与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方法按GB/T 2828.1的规定进行。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检验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提交验收批产品的接收质量限(AQL)和检验水平(ⅠL)见表5。
表5 检验水平与接收质量限
项目 | 检验水平(ⅠL) | 接收质量限(AQL) | |
外观 | 裂纹、破气泡、崩边 | Ⅰ | 1.0 |
气泡、杂粒、凸底、波浪口、夹痕、条纹 | 2.5 | ||
规格尺寸 | 口厚度、口椭圆度a、口部厚薄差、口不平整度a、 底厚薄差 | S-2 | 6.5 |
全高、口外径a、底外径a、容量a | |||
理化性能 | 抗热震性 | 2.5 | |
内应力 | |||
a只适用于圆口直桶型冰桶。 |
6.2.2 逐批检验验收不合格时,可重新抽样进行检验。再次提交验收的产品若仍不符合要求,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3 型式检验
6.3.1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其它需要型式检验时。
6.3.2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所检项目均需合格。
7 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名称、地址;
c) 规格、型号、数量;
d)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e) 执行标准编号;
f) 包装内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需要时提供)。
7.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识:
a) 产品名称;
b)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名称、地址;
c) 装箱数量;
d)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e) 包装箱尺寸、体积、质量(净重、毛重);
f) 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的标志图形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采用泡泡膜、泡塑、纸盒或其他适合的包装,大容量冰桶单支包装,冰桶之间用插卡分隔或软性材料隔开。
7.2.2 运输包装应有防碰撞、防震措施。采用瓦楞纸箱或塑裹托盘进行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箱盖向上、露出标志;避免受潮、剧烈震动、重压;防止与油、酸、碱类物质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防止受潮,堆放高度应符合消防规定。